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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9/01 08:58:14 人气: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原则:教育为先,预防为主,咨询为辅。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可分为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和部分神经症性问题。

第五条工作目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学校建立三级网络建设管理体系:第一级,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心理咨询中心。第二级,(院)系设立心理辅导站,配备心理辅导员专门负责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第三级,由心灵使者团、班级心理委员组成,在学生中间开展朋辈互助,为心理健康教育发展广泛的学生基础、营造氛围,加强与老师之间的信息流通;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展各种活动,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班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院(系)和辅导员汇报。

第七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八条 加强大学生心灵使者团建设,各院(系)心理委员应积极响应心灵使者团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全员教育

第九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一条 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海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心灵使者团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月汇报制度。

  1. 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 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灵使者团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每周向辅导员了解本(院)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各院(系)将每月排查情况上报学生处;

  3. 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辅导员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学生处。

    第五章 干预措施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于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学校须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二)如评估某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学校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组织进行专家会诊复诊。

(三)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带其回家休养治疗。

(四)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送其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学校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二)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四)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带该生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五条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一旦发现,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

(二)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三)及时保护、勘查、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四)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决定是否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带其回家休养治疗。

(五)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对于发现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双方当事人安全。

(一)遵循就近原则,所有目击的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现场职级最高的教职工应当立即组织教职工、保卫人员、医务室人员进行施救,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当地社会救援电话请求施救。如发生学生斗殴的,应当指挥在场教职工将参与斗殴的学生分开,稳定学生情绪;如发生盗窃等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应当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上报校、院(系)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接到应急情报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理程序规定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请求当地社会救援机构施救。

(四)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和各院(系)辅导员应当组织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通报上级领导。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出书面意见。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七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干预。可以使用支持性干预及团体辅导策略,通过班级辅导等方法,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同学、家长、辅导员以及危机干预人员,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院(系)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院(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相关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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