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不能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基层院(系)复查学生个人档案,招生办公室复查学生录取通知书相关信息,学生处复查学生电子档案;招生办、各艺术类院系对艺术类学生专业水平进行复查;校医院对全校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大学生心理健康中心对全校新生进行入学心理普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录取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无充分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提出转专业的;
(三)大一学年结束时,确有专长,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转入同年级相关专业;大一学年结束时,学生因其他原因转专业的,应转入同级新专业的下一年级,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新专业的课程学分,并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
(四)大二学年结束时,学生转专业的,应转入同级新专业的下一年级,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新专业的课程学分,并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年限。
(五)大一、大二学年结束时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转入应复学年级相关专业;大三学年结束时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转入应复学年级新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二)按学科门类不得转专业的;
(三)已转过专业的。
第九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诊断出具诊断书,学校审核后,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学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因病转专业审批表》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校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生持《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时,经校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办理。
(三)大一学年结束时,确有专长,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院系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移送学生处审核通过,校务会研究同意,由学生处向全校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生持《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四)大一学年结束时,学生因其他原因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大二学年结束时,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院系同意,报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移送学生处审核通过,主管校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生持《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五)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按新专业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 学生转学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形式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务会议研究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对于转入学生,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的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学生转学后按照转入学校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
(一)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的;
(二)在校就读期间创业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计入学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休学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学生持《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院(系)审核、学校复查合格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按复学后所在年级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复学资格或学籍。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留级与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可以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八学期不办理降级。
因专业建设等原因,不能正常留降级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跟班修读或降级转入其他相关专业修读。
第十九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留级。
第二十条 留、降级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前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已取得的成绩、学分仍然保留。
第二十二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按留、降至年级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的学生,由所在院系出具《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留降级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审查同意后,移送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持《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籍变动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学校审定;因其他原因退学的,经学生所在基层学院(系)院务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学生处审核后,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本人拒不签收或无法签收的,退学手续获批后,学校将予以网上公示,公示即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申请获批后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6年(特殊情况如休学创业、参军入伍除外)。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按相关规定符合补考、重修条件的,可申请补考、重修,达到规定学分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补考、重修不得超过最长学业年限。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