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建我校良好学风,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及日常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开拓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锻炼健康体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我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早 操
第六条早操管理
学生(包含寄读生)应当参加早操,因患病或身有体残疾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带医院诊断证明,经辅导员和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可免出早操。
第七条早操组织
各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学生出操,早操结束时组织讲评。
第八条早操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6:30集合,6:40开始,早操时间为30分钟,特殊天气不出早操。
第九条早操要求
各院系组织学生准时出操,要求动作规范、着装统一、队伍整齐、精神饱满,配有领操员。
第十条管理职责
(一)学生处负责全校早操管理工作。
(二)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生出操的组织、考勤、监督、检查、讲评等工作。辅导员老师应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学生早操质量情况,并及时处理学生早操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三)学生早操考评结果作为各院系学生工作综合评比的依据。
第四章 集中自习
第十一条集中自习分为早自习与晚自习:
(一)自习人员
学校在籍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含寄读生)参加集中自习。
(二)自习安排
1.学校一年级、二年级学生集中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至周四18:00—20:00。
2.二年级学生上早自习,一年级学生因天气等原因不能出早操则上早自习,早自习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7:20—7:50。
第十二条考勤安排:
(一)学生按时上自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请假须按本文件第六章规定办理,否则视为缺勤。
(二)辅导员负责监督自习纪律并做好考勤记录。
(三)自习考勤列入日常上课考勤范围,每次早自习按1课时计算、每次晚自习按2课时计算,无故缺勤按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纪律要求及管理:
(一)纪律要求
1.参加自习的学生要遵守自习纪律,服从管理要求。
2.自习期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得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得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各班级自觉维护教室卫生,下课将书本、稿纸等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
3.任何部门、社团、班级不得在自习时间私自占用自习教室开展其他活动,如因特殊需要,须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同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4.对自习缺勤和违反自习纪律的学生,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各班级须在指定地点上自习,若因特殊情况转移地点的,须报辅导员批准,同时上报学生处。
(二)自习管理
1.学生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考评全校的集中自习,为学生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2.基层院系要组织好本院系自习的管理和考核,严格执行学生自习管理要求,保证自习的质量。
3.学生集中自习考评结果作为各院系学生工作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 课堂纪律
第十四条课堂纪律和要求
(一)学生应按时进入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各院系要严格做好考勤工作,辅导员要定期检查学生课堂出勤情况。
(二)学生上课要求衣冠整齐、举止文明。
(三)上课时要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得破坏课堂纪律,不得随意出入教室。学生提问时,应该先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起立发问。
(四)学生因病、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到课,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如实填写请假条。
(五)学生上课时应保持教室内的整洁,不得在教室吃东西,随意丢垃圾,爱护教室内的公共设备。
(六)学生不得无故旷课。
(七)课堂纪律情况纳入院系评比。
第六章 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学生纪律考勤范围包括集中自习、上课(含考查课)、院系会、班会、学校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等。
第十六条
(一)迟到、早退、旷课、病、事假等情况的处理:
1.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视为旷课一节。
2.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者,取消该生本学期考试资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旷课者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均体现在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及各项评比中。
(二)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等情况的界定:
1.迟到:上课铃响后后进入教室者为迟到。
2.早退:上课时离开课堂者为早退。
3.旷课:无故不上课者为旷课。
4.病假: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因病不能上课的。
5.事假: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因事不能上课的。
第十七条考勤职责:
1.学生课堂考勤管理工作由任课教师、辅导员、教学秘书共同负责。
2.辅导员老师定期抽查学生上课出勤情况。
3.辅导员及院系教学秘书每个月底应统计当月学生出勤情况,公布统计数字,提出问题和建议及解决办法。
4.对无故缺勤学生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违纪惩处规定》处理。
5.对考勤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请、销假
第十八条除节假日外,学生必须在校,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十九条
(一)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时间一周以内的经所在班级辅导员批准,病假一周以上不满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的经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的应予休学。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须请事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一)请假学生须填写请假条,并由审批人签字盖章。假满需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办理续假。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二)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事假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者应予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须对请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院系负责组织、打扫本院系责任区卫生,并配合学校做好本院系责任区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卫生标准:
(一)地面清洁,无纸屑杂物;
(二)书桌内外无废纸、垃圾;
(三)黑板在课余时间保持洁净;
(四)讲台无尘、教具摆放整齐;
(五)窗台无杂物、积尘;
(六)玻璃洁净、清亮;
(七)暖气缝内不能有杂物、积尘;
(八)电视柜后部及天棚屋角等处不得有蜘蛛网等污迹;
(九)清扫洁具堆放整齐,垃圾不得堆积;
(十)门框、窗框不得有积尘。
(十一)禁止在教室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第九章 文明就餐规范
第二十四条文明就餐基本要求:
(一)养成良好的文明就餐习惯,用餐完毕后自觉将餐盘及餐具送到指定回收地点。
(二)自觉维护食堂就餐环境,文明就餐。打饭时自觉排队,不拥挤、不打闹、不喧哗,不得在食堂内吸烟。
(三)就餐同学过多时,要谦和礼让。
(四)爱护食堂公物,维护食堂内一切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食堂内一切餐具,仅限在食堂内使用,严禁外带,不得在校内订购外来食品,保证饮食安全。
(六)节约资源,尽量减少一次性餐具的使用。
(七)爱惜粮食,不剩饭、菜。
(八)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用餐时注意餐桌卫生,尽量避免将饭菜汤汁洒在餐桌上,用餐完毕后自觉将餐桌上的饭菜残渣拾回餐盘。
(九)自觉维护食堂卫生,时刻保持食堂的地面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十)加强文明素养,对食堂工作人员要以礼相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