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我校学生军训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军事技能训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精神,特制订《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军训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军训机构
第二条 军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级领导、承训教官负责人
副组长:学生处长
成员:基层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处具体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军训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新生辅导员担任军训期间政工干部,深入训练场,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激发学生的军训热情,落实相关政训教育的内容,联合军训教官做好学生军训鉴定。
第三章 军训守则
第四条 军训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一门必修课,参训学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按照军训守则认真参加军训。
(一)全体参训人员必须按照军训作息时间进行各项训练;
(二)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非伤病员不能请假;
(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讲文明懂礼貌,尊重教官,团结同学,不得与教官、军训工作人员发生顶撞;
(五)认真参加组织训练,确保军训期间各项安全;
(六)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保持训练场清洁;
(七)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训练场;
(八)军训期间禁止吸烟、酗酒;
(九)军训期间,合理膳食,防止食物中毒,不得在校外购买食物;
(十)军训期间,如出现突发问题,应立即向军训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军训日常制度
第五条 生活制度:
(一)起床:全体参训人员听到起床铃声时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训:听到出操铃声后,除值日人员外,全体人员应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并按早训内容实施。
(三)整理内务:早训后,开始整理寝室内外卫生和洗漱;进行内务卫生、军容风纪和个人卫生检查。
(四)午休:午休期间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午休起床后,应迅速整理内务,做好军训准备。
(五)就寝:听到熄灯铃声(哨)后,应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不准自设小灯或点蜡烛。
第六条军容军貌:
(一)军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
(二)着军装时,不准带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制定的徽章,标志。
(三)要举止端正,姿态良好,不准将手插进口袋。
(四)军训教官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同学要适时纠正,学生应服从纠正并立即改正,不得对教官顶撞。
第七条 内务卫生制度:
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一致,具体由军训办公室统一规定,床铺、床头柜、桌凳、脸盆要根据房间情况放置在统一的位置上。被子横叠为三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新鲜,内务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第八条 请销假规定:
(一)学生在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应按级请假和销假。
(二)请假由军训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取消军训成绩。
第五章 军训成绩
第九条 军训成绩实行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由军训单位研究上报学校军训办公室审定,合格者计2学分,报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务部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为不合格:
(一)学生在集中军训期间,缺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者;
(二)与教官顶撞,打架闹事、严重违反军训规定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假、逾假不归者;
(四)未办免训手续,擅自不参加训练者;
第十一条 军训成绩不合格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训、补考,达到标准者,成绩计为合格。
第六章 军训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类型:
(一)公开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按照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实施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在军训中受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第七章 军训表彰
第十四条 对军训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人数比例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先进集体评选:根据军训期间综合表现,军训阅兵情况,评出优秀方队。
第十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
(一)辅导员、军训教官评选:根据军训期间表现评出优秀辅导员、优秀教官。
1.跟班到训练场,到寝室,对军训中的思想工作认真有成效,与军政干部团结一致,相互配合,能起到模范作用。
2.所管辖参训学生积极性高,团结互助,尊重教官,服从管理。
3.学生组织纪律性强,一切行动听指挥,出勤率高,无迟到、无早退、无旷课、爱护训练器材,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队列动作整齐准确,内务卫生统一、规范,文体活动踊跃,训练场保持干净。
(二)优秀学生评选:根据军训期间表现评出优秀学生团嘉奖、连嘉奖
1.参训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自觉投入军事训练。
2.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不怕苦、不怕累,努力掌握军事基本技能。
3.尊重部队教官和老师,虚心向教官学习,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4.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团结互助,具有奉献精神。
(三)评选程序
以军训连为单位提出个人名单,报军训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