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专职教师在学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现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纳入专职教师岗位职责,专职教师实施“一岗双责”,是不断深化教书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完善专职教师学年业绩考核,努力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体系、新机制的需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院系承担教学任务各职称的专职教师。
第四条 专职教师担当学生导师(或班主任),指导学生多元成才并承担以下相关工作:
(一)指导“学困生”,帮助树立信心,提高学习成绩。
(二)指导学生考研,帮助其制定合理的考研计划。
(三)指导学生各类专业竞赛。
(四)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五)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工作。
(六)协助辅导员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七)指导学生社团、校园文化活动。
(八)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九)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心理疏导,遇突发事件,能及时汇报并参与处理。
(十)能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教育讲座、报告。
第五条
(一)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并根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考核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结合学生评议和院(系)负责人及教职员评议,与学年考核相结合。
(三)对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优秀的专职教师,在全校或院(系)中树立典型,交流经验,宣传报道,给予表彰。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院(系)应及时批评教育;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学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对不称职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在院(系)年终业绩奖励中有所体现。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