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9/09/01 08:01:44 人气:点击:[]次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专职教师在学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现结合学校学生工作实际,制定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纳入专职教师岗位职责,专职教师实施“一岗双责”,是不断深化教书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完善专职教师学年业绩考核,努力探索具有我校特色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体系、新机制的需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院系承担教学任务各职称的专职教师。

第四条 专职教师担当学生导师(或班主任),指导学生多元成才并承担以下相关工作:

(一)指导“学困生”,帮助树立信心,提高学习成绩。

(二)指导学生考研,帮助其制定合理的考研计划。

(三)指导学生各类专业竞赛。

(四)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五)指导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工作。

(六)协助辅导员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七)指导学生社团、校园文化活动。

(八)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九)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心理疏导,遇突发事件,能及时汇报并参与处理。

(十)能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教育讲座、报告。

第五条

(一)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并根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制度和考核办法。

(二)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的考核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结合学生评议和院(系)负责人及教职员评议,与学年考核相结合。

(三)对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优秀的专职教师,在全校或院(系)中树立典型,交流经验,宣传报道,给予表彰。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院(系)应及时批评教育;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学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对不称职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专职教师做学生工作,在院(系)年终业绩奖励中有所体现。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长春人文学院 网站维护:学生处


地址: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488   邮编:130117  


 吉ICP备11002363号-6 吉公网安备 22017202000203号